银保监会明确失信惩戒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管

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等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以此来强化专业中介机构的高管任职要求。

意见稿在市场准入规定上,对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均进行了规定。其中,在人员任职资格上,意见稿显示,除了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以及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行为外,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也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关键词: 高管 代理机构 保监会

责任编辑:yt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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